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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早”经验写入条例 接受隔离治疗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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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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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日受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配合的,由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这一条例还吸纳了“”防治中的“四早”经验,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途径,防止扩散。

  按照这一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条例还,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记者朱玉 邱红杰 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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