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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挂职交流制度建设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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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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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轻干部挂职何以质疑不断

  导 读

  近日,90后副行长挂职副县长一事引发舆论普遍关注。挂职作为一种重要的干部交流和培养方式,尤其是选派年轻干部挂职锻炼,对促进挂职接收单位开展工作、拓宽年轻干部教育培养渠道、提升干部队伍素质等均有重要意义。遴选年轻干部挂职重要岗位应遵循什么原则?如何推进挂职人才遴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本期“声音版”刊发一组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公平择优应为挂职遴选基本原则

  □ 杨建顺

  近日来,“29岁银行行长杨沁挂职副县长”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结合此前类似事件,相关方面的回应,其过程和结果多有相似,尽管层层疑云密布,但是总能归于“符合人事任免规定”,这显然解决不了人们的质疑。

  总结来看,人们的质疑多缘于当事人年轻。因为年轻,让人们考虑到其阅历;一旦阅历中显示了低学历,就会让人们联想其家庭背景;如果父母为官,而其在父母为官的辖区内飞黄腾达,则会让人们猜想其中有“拼爹”的成分。年轻本来应该是优势,符合干部年轻化的主旨要求,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也可以成为人们展开逆向思维的重要契机。一旦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展示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则只会让人们生出更多猜度和臆想。认真审视和反思类似事件,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挂职中存在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脱离的问题,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领域的痼疾。

  所谓挂职,在公务员法上是有特指的,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这里强调了挂职的重要特点,其一是机关为了工作需要;其二是选派公务员;其三是一种临时性任职行为。为了培养锻炼公务员,机关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在此语境下,培养锻炼公务员成为挂职锻炼的制度目的,也就是说,挂职锻炼往往伴随着较大发展机遇。同时,因为其涉及职位授予和权力行使,故而需要有法律依据。

  杨沁挂职副县长并不是公务员法所规定的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的挂职锻炼,而是企业干部调入机关挂职锻炼的一种方式。尽管其在形式上是临时性任职行为,但其本质上仍属于公务员交流中的调任。近年来,各地在畅通党政机关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干部流动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拓宽企事业人员和社会优秀人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渠道,对优秀年轻干部的交流锻炼、优化干部结构等都具有重要的推动和指引作用。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包括挂职在内的交流都应当依法推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人选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作为副县长,即便是挂职副县长,其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等条件也应该有明确标准。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应当堂堂正正地公之于众,以彻底消解人们的质疑。

  同时,公务员任职还要符合限制性条件:其一是符合回避要求,其二是符合担任该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的规定,其三是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其四是一人一职原则。以此来看,杨沁挂任副县长,在回避的要求和营利性单位兼职等方面,或许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最后,应当夯实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选举县长、副县长均有相应的程序规定,必须严格恪守。总之,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规范,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挂职政府重要岗位年轻干部的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精准科学选人用人,不唯学历,不唯年龄,不唯出身,切实推进干部挂职交流等选人用人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郝玉明

  针对“90后挂职副县长”一事引发的舆情,尽管当地相关部门作出回应,但公众的疑虑并未完全消除。结合此前90后挂职副市长等新闻事件,都凸显了完善挂职制度、规范挂职交流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需要澄清的是,挂职并不是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而是一种干部交流和培养方式,其本质是只改变挂职干部的工作关系,不改变其人事行政和工资关系,并且不占用挂职单位的编制和职数。目前,机关干部挂职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到公务员法都对此作出规定。中央每年选派年轻干部前往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革命老区挂职是公众常见的挂职形式。长期以来,干部挂职交流对促进接收挂职干部地区和单位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巩固加强基层和西部民族地区政权建设以及提高挂职干部综合素质等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工作力度,挂职也成为创新人才引进渠道的一种重要方式,如有的地区就同重点高校签署在读博士研究生挂职合作协议。同时,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工作人员去不同单位挂职的现象也愈发普遍。可以说,不同形式的挂职,其制度取向和目的不尽相同,已经远远超出了最初的“培养锻炼干部”的单一目标。

  面对数量日益增长、形式日益多样、范围不断扩大的挂职干部管理实践需求,如何进一步规范挂职交流形式,完善挂职交流制度,确保挂职人才选拔公开公平公正,已迫在眉睫。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明确干部挂职制度功能。干部挂职作为组织对干部进行的有计划地交流和配置行为,属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范畴,应遵循基本的公共管理价值导向,明确制度功能和目标,提高人才资源配置效率和效能。对客观存在的多种挂职形式来说,不同形式的挂职应有不同的、明确的价值导向和制度取向,应对出于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需要两类挂职进行区分,并在挂职干部选拔、管理、考核以及挂职期满后的使用等方面区别对待。

  二是应以挂职需求为前提,提高人职匹配度。干部挂职是出于既定的目的选派干部以挂职形式进行干部交流、支援的组织行为,但也要注意对挂职接收单位和挂职干部双方的需求进行科学匹配,避免指令性、盲目指派,更要避免出现“拉郎配”现象。

  应尊重挂职接收单位和地区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在科学、精准分析和汇总急需、紧缺专业和职位的基础上,公开发布挂职单位和职位需求信息,引导各层级、各类别干部自愿选择报名,并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考察程序,选择适合的挂职干部,提高与挂职岗位匹配度;对挂职干部期满挂职单位有留任需求和意向的,要综合考量领导职数和本土干部队伍状况,平衡内外部人才发展利益诉求,避免出现“引来姑爷、气走儿子”的打击本土干部积极性的现象。

  三是对各地区、多形式的挂职交流工作加强指导监督,从顶层设计层面加强制度规范和统筹管理。现实中,将挂职视为“镀金”、当作晋升跳板、挂职走过场或者只挂不管的现象仍有存在,今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强调,“下挂”干部要“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对于挂职效果不明显、流于形式的,甚至出现挂名挂职等挂职异化现象,组织部门、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要通力合作,加强监督管控,从严审批并进行清理规范,从而避免“派出单位疏于管理,接收单位不便管理”情况发生。只有多管齐下,才能充分发挥出挂职对培养年轻干部、引才引智等多重社会价值。

  (作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公务员管理研究室副研究员)

  应尊重社会舆论监督

  □ 王东

  近几年来,银行、高校、研究所等高层次人才到政府机关挂职,已经是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一方面,这是出于拓宽干部人才入口的考虑;另一方面,这也是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的必然要求。比如,一些著名高校与地方签订发展计划,明确博士毕业生可以到地方任副处级干部,从而推动当地金融、科技等相对薄弱工作的提档升级,这是很有必要的。

  应当指出的是,公众对年轻干部挂职重要岗位的关切,并不是一种挑刺。在此前一些地方的干部选派、提拔任用中,正是因为公众的监督,使得一些不规范的任职得以纠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广泛性、及时性等天然优势,是深化党风廉政与反腐败建设的必然要求。

  面对这种监督,当地组织部门应该具有的态度是,一方面要及时调查走访、了解信息,以客观的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该纠偏的及时纠偏;另一方面,要尊重和借助这种监督,及时改进工作、优化流程,更加自觉地做好本职工作,切实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才是社会监督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作者系公务员)

  让事实说话是明智选择

  □ 李红军

  就当下中国官场而言,多数被提拔的干部能够经受住舆论的审视和检验,很多年轻干部年轻有为、奋发向上,受到重用亦在情理之中。然而,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也摆在人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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