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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首次将核酸检测纳入医院考核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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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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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卫健委首次将核酸检测纳入医院考核

6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好核酸检测工作。

截图来自国家卫健委官网

八类人群“应检尽检”

《实施意见》首先明确将八类人群列入“应检尽检”范围,并指出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动态调整检测策略和人群范围。

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包括:

1.密切接触者;

2.境外入境人员;

3.发热门诊患者;

4.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

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6.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

7.监所工作人员;

8.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

同时,对于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和动态调整优先检测人群。

《实施意见》也再次明确,“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愿检尽检”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核酸检测工作纳入医院业务考核

扩大检测范围的能力要求如何?

《实施意见》从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加强人员规范培训、加快设备产能提升、确保信息安全畅通等5个方面均提出相应要求,加快提升检测能力,全力满足检测需求。

《实施意见》特别强调的是,各地要加强三级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区)级及以上疾控机构、海关及有条件的县医院实验室建设,使其具备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陆路边境口岸城市予以重点支持。

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检测设备、试剂和耗材等研究、审批、市场转化和产能提升。抓紧增加更简便、更高效准确的检测设备生产,特别是核酸快速检测设备的生产扩能,扩大商业化应用,积极组织提升移动方舱实验室等新型检测设备产能应用规模。

对于检测结果,《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及时将检测结果信息共享到“健康码”数据库,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各地区核酸检测相关信息互认共享,在全国一体化平台“防疫健康信息码”及入境人员版统一标注。也就是说,核酸检测结果将与个人健康码绑定,信息共享,全国范围内互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施意见》明确相关部门在推进落实扩大核酸检测范围的责任,将检测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业务考核内容。

《实施意见》指出,卫生健康部门公布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指定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海关、社会检测机构为“应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指定医疗机构、社会检测机构为“愿检尽检”人群提供检测服务。加强对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的监管,将检测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业务考核内容,收集检测相关信息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健康界梳理此前关于开展核酸检测的通知后发现,此次“将检测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业务考核内容”尚属卫健委首次提出。

另外,为提高检测效率,《实施意见》提出在进行较大规模人群检测时,可采用将5至10份标本混检进行初筛的方法,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

明确经费和政策支持

在费用和政策支持上,《实施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做法。

首先要求各地研究制定快速提升检测能力的相关政策,调动社会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参与到检测工作中来。其次,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海关实验室建设和检测设备的配备予以经费支持。

省级医保部门及时按程序将核酸检测项目及相关耗材纳入本省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目录。省级物价部门制定本省域内统一执行的收费标准。

具备条件的地区,将检测试剂和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范围并简化招标采购程序。

附全文:

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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