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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违法遭罚 编制虚假资料套取资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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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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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1号)显示,经查,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5年8月20日至10月29日,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团体客户部通过虚列七笔会议费套取资金75.45万元用于其他开支。时任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团体客户部经理李建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当事人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处罚款三十万元,并责令其改正;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人寿”)是一家由国内外实力雄厚的金融保险集团和知名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股东投入资金超过20亿元。公司于2005年正式开业,总部设在北京。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9.64%。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1号

  当事人: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18号平安大厦第38层01号,08-12号写字楼

  负责人:董百成

  当事人:李建华

  职 务:时任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团体客户部经理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1219****1

  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5年8月20日至10月29日,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团体客户部通过虚列七笔会议费套取资金75.45万元用于其他开支。

  时任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团体客户部经理李建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保费测算表、报销财务凭证、系统截屏、情况说明、费用分摊凭证、责任认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华泰人寿湖北分公司处罚款三十万元,并责令其改正;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李建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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