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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虚增营收等3宗违法 董事长仲汉根等16人遭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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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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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002496.SZ)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

  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

  江苏证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00亿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78亿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5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亿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亿元。

  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

  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

  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

  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157号文批准,由大丰市龙堤乡乡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现更名为大丰市新丰镇经济贸易服务中心)、大丰市农化厂工会(现更名为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陈玉盘、仲汉根和韦广权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29日,公司名称由“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为辉丰股份全资子公司。辉丰股份持有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1.22%股份,为第一大股东。辉丰股份持有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96.8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辉丰股份持有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96.77%股份,为第一大股东。辉丰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持有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51%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仲汉根,2008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任辉丰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0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22日任辉丰股份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仲汉根持有辉丰股份42.23%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季自华,2013年10月16日至2016年5月20日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5月18日辉丰股份总经理,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8月27日任副总经理。 2008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27日任公司董事。

  孙永良,2016年11月28日起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2016年11月28日至2018年7月12日任董事会秘书。杨进华,2013年2月26日起任辉丰股份财务总监,2017年10月10日起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陈晓东,2008年9月1日起任辉丰股份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辉丰股份董事。李萍,2014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9日任辉丰股份董事,2013年12月30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2016年5月30日至当年11月28日代理董事会秘书。

  卞祥,2014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9日任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监事。季红进,2011年9月7日至2020年10月9日任辉丰股份监事。王彬彬,2014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9日任辉丰股份监事。

  张建国,2011年9月7日至2020年10月9日任辉丰股份董事。姜正霞,2011年9月7日至2020年10月9日任辉丰股份董事。夏烽,2014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9日任辉丰股份董事。茅永根,2014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9日任辉丰股份董事。周立,2014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9日任辉丰股份董事。

  奚圣虎,时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现任华通化学董事长兼总经理。金文戈,时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6号

  当事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注册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海洋经济开发区南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仲汉根。

  仲汉根,男,1964年9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季自华,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奚圣虎,男,1966年3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孙永良,男,1982年11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卞祥,男,1964年2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杨进华,女,1980年10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陈晓东,男,1966年12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张建国,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李萍,女,1965年9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姜正霞,女,1961年2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董事,住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夏烽,女,1958年10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卢湾区。

  茅永根,男,1961年12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周立,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季红进,男,1980年12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监事,住址江苏省东台市。

  王彬彬,男,1989年5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监事,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金文戈,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辉丰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辉丰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经查,裕华能源(厦门)有限公司、富华(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裕华能源控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石油)三家公司为林某某实际控制。其中,裕华石油与华东(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石油)在办公地址、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联系人、银行转账相关信息等方面存在诸多混同或关联,可以认定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与华东石油存在密切关系。

  辉丰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自2016年7月起,开始与华东石油及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开展成品油购销贸易。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主要由辉丰石化向华东石油采购,而后销售给林某某控制的公司,在业务初始阶段,也存在少量由辉丰石化先向林某某控制的公司采购再销售给华东石油的情况。上述购销贸易中,辉丰石化不进行货物的交收检验,同时为林某某控制的公司的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辉丰石化与除了林某某控制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没有类似的销售模式。林某某承认,其控制的公司与其他采购方没有类似账期的安排,辉丰石化为销售回款提供一定账期的做法,目的是为其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帮助其解决资金紧缺的问题。

  我局认为,辉丰石化上述购销贸易,在关系密切、具备直接进行业务往来条件的公司之间进行,其作为中间方缺乏介入购销贸易的必要性,本质上具有资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认定上述购销贸易缺乏商业实质,辉丰石化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行为构成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对辉丰股份定期报告的影响如下: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806.06元。辉丰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辉丰石化总经理、辉丰股份监事会主席卞祥具体负责上述业务,辉丰股份财务总监杨进华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负责,仲汉根、卞祥、杨进华是对辉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季自华、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孙永良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经查,自2016年7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连云港市灌南县环保局等主管部门,陆续向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江苏科菲特生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菲特)、连云港市华通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化学)、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化工)、江苏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计出具了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公司环保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

  2018年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通报辉丰股份及其下属公司科菲特、华通化学、致诚化工、盐城明进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涵盖2016年、2017年上半年。

  上述事实表明辉丰股份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报告期内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的环境违法问题,但仍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中披露“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文明生产、达标排放,不存在重大环保或其他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主持全面工作,时任董事、总经理季自华负责安全、环保工作,时任副总经理奚圣虎负责科菲特、华通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员是对辉丰股份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辉丰股份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杨进华在审议和书面确认上述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未能完全尽到忠实、勤勉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经查,2018年3月29日,辉丰股份获悉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被刑事拘留的信息,该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当日,辉丰股份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说明公告》,披露“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华通化学董事长奚圣虎及环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调查之中”的信息。辉丰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辉丰股份董事长仲汉根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永良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上市公司会议文件、上市公司相关说明、工商资料、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公开通报、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转账记录、财务凭证、合同及相关单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五)对陈晓东、张建国、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红进、王彬彬、金文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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