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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健操纵ST丰华等5只股票股价 遭证监罚没2559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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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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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7月8日讯 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8号)显示,深圳铮峰巨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吴毅健在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安某、程某华等等25人名下的25个账户,先后操纵“丰华股份”(ST丰华,600615.SH)、“拓日新能”(002218.SZ)、“粤水电”(002060.SZ)、“澳柯玛”(600336.SH)、“海信科龙”(000921.SZ)等5只股票股价,共获利1279.53万元。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毅健罚没2559.06万元。

  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丰华股份”,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股票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操纵“丰华股份”股价。期间累计买入1882.21万股,买入金额3.48亿元;累计卖出1882.21万股,卖出金额3.49亿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71.31万元。

  2016年3月10日至4月7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拓日新能”,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拓日新能”股价。期间累计买入3171.24万股,买入金额2.72亿元;累计卖出3171.24万股,卖出金额2.76亿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348.36万元。

  2016年3月30日至5月31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粤水电”,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粤水电”股价。期间累计买入7046.47万股,买入金额5.20亿元;卖出7046.47万股,卖出金额5.22亿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79.16万元。

  2016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澳柯玛”,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澳柯玛”股价。期间累计买入6164.02万股,买入金额4.01亿元;累计卖出6164.02万股,卖出金额4.06亿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470.35万元。

  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海信科龙”,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海信科龙”股价。期间累计买入3419.29万股,买入金额2.63亿元;累计卖出3419.29万股,卖出金额2.66亿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310.35万元。

  吴毅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吴毅健违法所得1279.53万元,并处以1279.53万元的罚款。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毅健)

  〔2019〕68号

  当事人:吴毅健,男,1973年6月出生,深圳铮峰巨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铮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徐州二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吴毅健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毅健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据此,我会于2019年1月7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吴毅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吴毅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吴毅健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根据吴毅健自认、其他涉案人员陈述、账户名义持有人指认、账户资金来源与去向、账户交易终端信息、账户交易特征等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在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间,吴毅健实际控制使用安某、程某华、邓某、方某娟、高某、黄某斌、黄某凡、寇某妮、雷某德、李某梅、林某兰、林某兴、刘某娣、刘某艳、潘某、宋某欣、孙某蕾、魏某、吴某、吴毅健、易某翔、余某、袁某1、袁某2、周某琴等25人名下的25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吴毅健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操纵股价

  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间,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先后操纵“丰华股份”“拓日新能”“粤水电”“澳柯玛”“海信科龙”等5只股票股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操纵“丰华股份”股价

  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丰华股份”,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股票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操纵“丰华股份”股价。期间累计买入1,882.21万股,买入金额34,791.45万元;累计卖出1,882.21万股,卖出金额34,925.35万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713,076.29元。

  “丰华股份”在2016年2月2日至3月16日期间共有27个交易日,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在其中22个交易日交易“丰华股份”,占总交易日的81.48%。账户组有15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10%以上,有10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20%以上,单日最高占比达到32.23%。账户组在15个交易日对倒交易“丰华股份”,单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介于0.11%-11.37%之间,期间对倒量占账户组总交易量的11.96%,占市场总交易量的4.06%。其中,8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3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0%。

  吴毅健控制账户组操纵“丰华股份”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2月23日、2月24日、2月26日、3月1日、3月3日、3月7日至3月9日、3月11日等9个交易日,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丰华股份”,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以账户组2016年3月11日的交易为例,当日10:36:26至11:06:45,账户组分61笔买入90.76万股,买入金额1,638.44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17.30元抬升至18.40元。61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均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42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68.85%;申报量75.69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87.40%。账户组对倒交易25.37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7.95%。“丰华股份”股价由17.30元升至18.32元,涨幅5.90%。在此期间,账户组分19笔卖出24.78万股,卖出金额449.99万元,对倒交易21.71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87.61%。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8.10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7.30元。当日11:07:06至14:59:12,账户组卖出77.58万股,卖出金额1,398.39万元,对倒交易19.18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24.72%。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18.02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17.30元。

  (二)操纵“拓日新能”股价

  2016年3月10日至4月7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拓日新能”,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拓日新能”股价。期间累计买入3,171.24万股,买入金额27,196.61万元;累计卖出3,171.24万股,卖出金额27,592.68万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3,483,610.87元。

  “拓日新能”在2016年3月10日至4月7日期间共有20个交易日,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在其中19个交易日交易“拓日新能”,占总交易日的95%。账户组有12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10%以上,有8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20%以上,单日最高占比达到30.43%。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对倒交易“拓日新能”,单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介于2.49%-8.83%之间,期间对倒量占账户组总交易量的9.90%,占市场总交易量的5.30%。其中,6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

  吴毅健控制账户组操纵“拓日新能”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3月11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21日至25日等8个交易日,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拓日新能”,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以账户组2016年3月21日的交易为例,当日9:30:23至9:34:30,账户组分16笔买入82.26万股,买入金额707.49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8.49元抬升至8.73元,16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均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且申报时均处于买一档。11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68.75%;申报量75.61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130.83%。“拓日新能”股价由8.46元升至8.66元,涨幅2.36%。在此期间,账户组分3笔卖出10万股,卖出金额85.07万元,对倒交易7.71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77.07%。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8.51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8.46元。当日9:34:35至11:01:31,账户组卖出214.71万股,卖出金额1,834.94万元,对倒交易61.62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28.70%。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8.55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8.46元。

  (三)操纵“粤水电”股价

  2016年3月30日至5月31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粤水电”,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粤水电”股价。期间累计买入7,046.47万股,买入金额52,027.71万元;卖出7,046.47万股,卖出金额52,199.73万元,其中2016年4月6日至5月6日期间卖出7,044.90万股,卖出金额52,189.46万元,2016年5月16日、5月31日卖出剩余1.57万股,卖出金额10.27万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791,575.74元。

  “粤水电”2016年3月30日至5月31日期间共有43个交易日,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在31个交易日交易“粤水电”,占总交易日的72.09%。账户组有17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10%以上,有12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20%以上,单日最高占比达到30.84%。在账户组交易“粤水电”的31个交易日中,17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单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介于0.70%-11.80%之间,期间对倒量占账户组总交易量的12.85%,占市场总交易量的6.34%。其中,11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1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0%。

  吴毅健控制账户组操纵“粤水电”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4月6日、4月8日、4月11日、4月13日、4月19日至4月21日、4月25日、4月26日、4月28日等10个交易日,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粤水电”,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以账户组2016年4月25日的交易为例,当日13:50:05至14:10:27,账户组分28笔买入290.91万股,买入金额2,112.91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7.08元抬升至7.35元,28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均高于或等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且申报时均处于买一档。19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67.86%;申报量255.62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115.47%。对倒交易77.90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6.78%。“粤水电”股价由7.06元升至7.30元,涨幅3.40%。在此期间,账户组分14笔卖出76.32万股,卖出金额556.41万元,对倒交易33.97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44.51%,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7.27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7.06元。当日14:10:48至14:51:34,账户组卖出158.55万股,卖出金额1,154.64万元,对倒交易120.67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76.11%,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7.27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7.06元。

  (四)操纵“澳柯玛”股价

  2016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澳柯玛”,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澳柯玛”股价。期间累计买入6,164.02万股,买入金额40,077.04万元;累计卖出6,164.02万股,卖出金额40,618.65万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4,703,511.41元。

  “澳柯玛”在2016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间共有20个交易日,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在每个交易日均交易“澳柯玛”,占交易日的100%。账户组有15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10%以上,有4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20%以上,单日最高占比达到27.38%。账户组在16个交易日对倒交易“澳柯玛”,单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介于1.21%-9.11%之间,期间对倒量占账户组总交易量的9.91%,占市场总交易量的3.03%。其中,3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

  吴毅健控制账户组操纵“澳柯玛”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4月25日、4月28日、4月29日、5月4日、5月5日、5月10日、5月12日、5月13日、5月16日等9个交易日,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澳柯玛”,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以账户组2016年4月28日的交易为例,当日14:02:02至14:32:00,账户组分34笔买入207.73万股,买入金额1,328.28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6.19元抬升至6.50元。34笔委托中的33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5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14.71%。申报量97.49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78.25%。对倒交易29.92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14.40%。“澳柯玛”股价由6.19元升至6.47元,涨幅4.52%。当日14:32:35至14:55:09,账户组卖出53.23万股,卖出金额345.74万元,对倒交易16.42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30.85%,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6.49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6.19元。

  (五)操纵“海信科龙”股价

  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间,吴毅健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账户组连续买卖“海信科龙”,并实施对倒交易,操纵“海信科龙”股价。期间累计买入3,419.29万股,买入金额26,281.31万元;累计卖出3,419.29万股,卖出金额26,637.41万元。经统计,账户组获利3,103,546.29元。

  “海信科龙”在2016年5月17日至6月3日期间共有14个交易日,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在每个交易日均交易“海信科龙”,占总交易日的100%。账户组有10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10%以上,有7个交易日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总交易量的20%以上,单日最高占比达到50.65%。账户组在8个交易日对倒交易“海信科龙”,单日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介于0.58%-20.85%之间,期间对倒量占账户组总交易量的15.09%,占市场总交易量的10.94%。其中,7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5%,5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0%,3个交易日的对倒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高于15%。

  吴毅健控制账户组操纵“海信科龙”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2016年5月20日、5月23日、5月24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30日等6个交易日,主要手法为:账户组多次于盘中某一时段,分多笔以高价连续申报买入“海信科龙”,大部分买入申报处于买一档,部分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且申报量明显放大,并在拉抬过程中或拉抬后反向卖出,对倒交易量占账户组交易量的比例较高,交易异常性突出。以2016年5月20日的交易为例,当日13:31:49至14:37:17,账户组分84笔买入332.60万股,买入金额2,502.30万元,申报买入价格逐渐由7.27元抬升至7.68元。84笔委托中的74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79笔申报时处于买一档。24笔委托申报买入价格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卖五档价格,占申报买入笔数的28.57%;申报量224.22万股,占申报前一刻市场前五档卖出申报量的82.28%。账户组对倒交易88.87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买入交易量的26.72%。“海信科龙”股价由7.27元升至7.61元,涨幅4.68%。在此期间,账户组分20笔卖出58.18万股,卖出金额442.69万元,对倒交易14.65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25.17%。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7.47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7.27元。当日14:38:06至14:59:45,账户组卖出63.86万股,卖出金额486.70万元,对倒交易28.36万股,占该时段账户组卖出交易量的44.41%。账户组于该时段的卖出成交均价为7.62元,高于拉抬前的市场成交价7.2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资金划转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其他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毅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听证中,吴毅健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除处罚:

  第一,本案行政处罚依据不足,证监会未公布关于操纵市场的量化认定标准。

  第二,他本人并未控制全部涉案账户。涉案的25个账户中仅6个账户由其操作,其余19个账户由他人操作,其中由铮峰公司投资部助理吴某锋、蒋某涛分别操作10个账户、5个账户,由账户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操作其他4个账户。

  第三,他本人并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他本人并无任何操纵证券市场的动机,所有涉案交易行为均是以真实成交为目的。由于他本人秉持趋势投资策略,故而在操作上具有“快速建仓、快速调整、快速出货”的风格。以较高价格申报买入,乃是基于真实买入目的而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交易规则下的被动选择,并非为了推高股价;在同一交易日内既有买入,也有卖出,乃是基于赚取价差的“T+0”交易方式的自然选择,亦非为了操纵股价。他本人对涉案股票的持股比例远低于5%,5只股票在涉案期间的股价变动或者没有偏离大盘,或者系由其他市场因素所致。其涉案交易行为并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第四,他本人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在接受调查期间没有任何阻碍、拖延。

  对上述申辩理由,吴毅健提供了铮峰公司投资部助理蒋某涛、账户所有人邓某、方某娟、刘某艳、谢某等出具的说明材料,并安排铮峰公司投资部助理吴某锋、蒋某涛到听证现场作证。

  对于吴毅健及其代理人的上述申辩理由,我会复核认为:

  第一,关于处罚的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三条是我会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判定当事人涉案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依据,是《证券法》的规定,而非所谓的“绝对量化标准”。

  第二,关于涉案账户控制关系。吴毅健前期接受我会调查时已明确承认本人操作“程某华”“邓某”“方某娟”“高某”“雷某德”“李某梅”“林某兰”“林某兴”“刘某娣”“刘某艳”“潘某”“孙某蕾”“魏某”“吴毅健”“余某”“袁某1”“袁某2”等17个账户,综合其他涉案人员证言、账户名义所有人指认、账户交易地址关联、账户交易趋同和资金往来等情况,足以认定吴毅健在涉案期间控制上述17个账户。虽然吴毅健在接受调查期间否认操作“安某”“黄某斌”“黄某凡”“寇某妮”“宋某欣”“周某琴”“吴某”“易某翔”等8个账户,但8个账户中部分账户名义所有人指认吴毅健为账户交易决策人或操作人,同时,8个账户都曾使用铮峰公司办公场所电脑下单交易,且8个账户交易地址与其他涉案账户存在重合,交易方向、交易时间、交易行为趋同;部分账户还与吴毅健存在资金往来。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吴毅健在涉案期间控制上述8个账户。听证会上,虽然铮峰公司投资部助理吴某锋、蒋某涛作为证人推翻此前对吴毅健不利的证言,宣称两人独立操作部分账户,但我会复核认为,吴某锋、蒋某涛二人系铮峰公司员工,工作职责为执行经吴毅健同意的投资决策,二人操作账户交易具有从属性。因此,在吴某锋、蒋某涛听证阶段所述事实与二人接受我会调查时所述事实矛盾,且无客观证据证实或提供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我会不能采信。其他未出席听证人员出具的说明材料,亦是类似的情况,我会不予采信。

  第三,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吴毅健在涉案交易中的操作手法,足以证实涉案行为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正常的交易行为。在涉案期间,吴毅健既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标的股票交易的行为,也有在盘中集中资金优势进行高价申报,连续买卖标的股票的行为,且在短期拉抬股价后大量卖出。同时,吴毅健的上述操作手法并非偶然、零星发生,而是在涉案期间反复、大量出现,足以印证吴毅健具有操纵股价意图。吴毅健的涉案交易行为,乃是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其所谓的基于交易规则的被动选择或者基于交易策略的自然选择。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操纵行为之外因素对证券交易价格的影响,并不影响我会对操纵行为本身的判断,换句话说,在吴毅健连续买卖和对倒交易行为已对涉案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并不能作为排除吴毅健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合理理由。

  第四,关于量罚幅度。经我会核实,吴毅健在接受调查期间,确有积极配合我会调查取证,并主动配合约谈账户所有人情况。基于此,我会决定酌情减少对吴毅健的罚款金额。

  综上,除配合调查情况外,我会对于吴毅健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其他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吴毅健违法所得12,795,320.60元,并处以12,795,320.6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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