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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影响信用评价!强化医疗机构“自查”工作,浙江省动真格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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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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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直接影响信用评价!强化医疗机构“自查”工作,浙江省动真格了!

直接影响信用评价

浙江省新政督促医疗机构自查自纠

强化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这一省动真格了!

就在9月21日上午,浙江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2020年底,浙江省将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并据此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与自查”以及卫生健康部门的进一步监管作出了17项细致要求。

那么,浙江省的“自查自纠”工作,到底要求医疗机构完成哪些任务呢?

“通知”显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工作。

而依法执业管理部门以及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在自查工程中还要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

(2)组织或者参与本机构依法执业教育和培训;

(3)对本机构各部门落实依法执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4)对本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5)制止、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

(6)督促落实本机构依法执业整改措施;

(7)编制依法执业自查报告,定期公开依法执业自查整改情况;

(8)对自查发现的依法执业问题提出奖惩意见。

除此之外,“通知”还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依法执业实际情况,开展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最后形成依法执业自查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31日前汇报给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依法执业自查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2)机构负责人及医务人员接受依法执业培训情况;

(3)本机构年度依法执业自查落实情况;

(4)年度接受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情况;

(5)依法执业及自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上一年度存在问题改进情况和不良执业记分情况;

(7)医疗质控组织检查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至于汇报上来报告,“通知”表示,这些报告将经过卫健部门监督执法、质控检查结果的比对,作为医疗机构信用评价、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参考。

自查自纠

也是民营医院的需求

如今,全医疗行业的综合监管风暴已经刮入了最猛烈的时期。就在几天前,国家卫生健康委还发布了“2020年度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征集问题线索的公告”,强调征集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非法发布医疗广告、不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等线索。

作为医疗监管的重要环节,“自查自纠”常常会作为各地医疗监管的“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后仍出现问题的医疗机构还会被严肃追责。

事实上,早在去年7月,国家卫健委就发布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内全类型的医疗机构设置相应部门,重点自查以下12条医院行为:

(一)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二)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五)医疗质量管理;

(六)传染病防治;

(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八)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九)精神卫生;

(十)中医药服务;

(十一)医疗文书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指出,医疗机构如在自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若未按照要求自查,或者未及时整改到位、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从严处罚。

而今年“民营医院管理年”文件中,也两次提到自查事项:

一是短期内民营医院要按照本方案对本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是严格依法执业,规范诊疗行为,不违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定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切实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

对于民营医院来说,“自纠自查”本身就是医院内控管理的需求,在各地监管不断强化的今天,也成为了卫健委下达的“硬性规定”。稍微有些尴尬的是,面对需要上报的自查信息,不规范行为报多了不合适;报少了,又担心在地方抽查中发现遗漏问题,接受更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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